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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松县建筑业协会章程
更新时间:2014/7/11 23:59:14  游览人次:4025   【打印此页

宿松县建筑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本协会名称为:宿松县建筑业协会。
第二条  宿松县建筑业协会是在宿松县从事土木建筑工程、管道和设备安装、市政、园林工程、建筑装饰装修、勘测设计、监理咨询、建材业、社会团体,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县性行业组织,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 宿松县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推进和谐社会建设。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面向建筑行业,竭诚为政府服务、为企业服务,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和企业全面素质,为推动宿松县建筑业的发展,为构建和谐宿松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 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宿松县民政局。本协会接受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,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咨询和监督管理,本协会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二章  任  务
第五条  协会的基本任务:
(一)研究探讨宿松县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,接受县住建局的委托,进行专题调研,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、技术政策建议;
(二)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,协助县住建局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、发展战略和有关法规、规章,推进行业管理,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促进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的提高;
(三)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,转换经营机制,发展横向经济联合,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,不断提高工程质量,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;
(四)积极推广建筑科技、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,不断提高企业素质;
(五)组织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,开展咨询服务、编辑、整理行业有关资料、文献;
(六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;
(七)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,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、合作与友谊交流的活动;
(八)承办政府部门、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;
(九)其他依据法律、法规应办理的事项。
第三章  会  员
第六条 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
(一)单位会员
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、管道和设备安装、市政、园林工程、建筑装饰装修、勘测设计、监理咨询、建材业、社会团体,承认本章程,自愿申请参加,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
(二)个人会员
凡热心建筑业,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、学者、劳动模范和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士,承认本章程,自愿申请,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有获得本协会的信息、服务优先权;
(四)有权反映企业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;
(五)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;
(五)关心本协会工作,积极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九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 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工作方针、目标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三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,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,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,报理事会确认,协会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四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第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理事会决议;
2、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种议案,召集理事会;
3、领导秘书处的工作。
第十六条  本协会下设的分会,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,同时接受本会的指导。
第十七条 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。
第十八条 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四名,每届四年。秘书长任期四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,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延长任期应报县住建局备案。
第十九条 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会长办公会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条 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协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、协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单位性质收取会费。
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支出。
    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实行专户管理,坚持收支两条线,支出经费由本会秘书长审批核销。
    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之前,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五章  经  费
第二十六条 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七条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八条 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县民政局核准生效,并报住建局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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